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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处理的法律依据

84785034| 提问时间:01/0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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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彭彩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3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01/05 19:23
彭彩波老师
01/05 19: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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