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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300的就不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40%)了,不超过100万的,才免征吗

84785000| 提问时间:01/08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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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彩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1/08 20:36
彭彩波老师
01/08 20:39
你好,现在100万以内的不按减半征收了,300万以后都是按5%。
84785000
01/08 20:45
老师,我们是属于地方的,内蒙古自治区的
彭彩波老师
01/08 20:47
你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持续减轻税费负担。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年第13号)的规定:“第一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40%,所以,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再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40%),即实际为3%(25%×20%×60%);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为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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