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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收购成员或农民,再销售玉米青储饲料和棉种是否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84784958| 提问时间:01/22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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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01/22 19:01
84784958
01/22 19:11
企业所得税免吗
84784958
01/22 19:15
如果是收购农民不是成员的是不是不免增值税
小小霞老师
01/22 20:45
我发具体政策讲解给你看下,我这边认为是可以 一、增值税问题 农民合作社购买本社社员的农产品对外销售的,视同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合作社购买非本社社员的农产品对外销售的,不能视同自产自销农产品,能否免征增值税分为两种情况: 1.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如果是蔬菜、鲜活肉蛋,符合在批发零售环节(流通环节)免税规定的产品,购进再销售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2.不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除上述蔬菜、鲜活肉蛋外,合作社从其他非社员购买再销售的,就不能免征增值税,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合作社是一般纳税人的,向非社员的农民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然后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农民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民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所得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和减征的优惠。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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