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可以用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提供劳务 服务 以及有价值的东西交换 是的吧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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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是可以的呢
01/28 19:44
84784983
01/28 19:44
老师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如何做账呢?
小小霞老师
01/28 19:46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6月10日施行的文件。你可以参考下这个,因为你需要看案例才更清楚,非货币性资产两个准则处理,差异不算很大
84784983
01/28 19:47
老师 我初级会计师看不懂哦 我就是靠死记硬背 全部背下来 再讲 老师你就写一下嘛
小小霞老师
01/28 20:23
这个不建议死记硬背,你多做题,然后看答案,在做,反反复复就懂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一)概念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例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债权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例如: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预付账款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在涉及少量补价的情况下,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注意不含25%)作为参考。如果高于25%(含25%),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收入准则或其他一些准则。
1.收到补价的企业
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2.支付补价的企业
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注】分子和分母,均不含增值税。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的交易和事项
(1)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换出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6)其他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交易和事项
①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比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②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分配给所有者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③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向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④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⑤企业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符合资产的定义并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且作为资产列报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因此,企业用于交换的资产目前尚未列报于资产负债表上,或不存在或尚不属于本企业的,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原则(换入资产的确认、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
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二)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
通常情况下,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应当相同或相近。
如果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条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基础计量,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外: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即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盈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第六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二)公允价值计量(单项资产交换)时:
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如涉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如涉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
①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②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③换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成本,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第八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公允价值计量(多项资产交换)时
1.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
(1)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2.换出资产损益的确定
(1)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2)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第十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账面价值计量时
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如涉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如涉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第十一条 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第十二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第十三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