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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集团公司统一支付的春节亮化氛围营造费,再将费用分摊给各个子公司,各个子公司可以用集团收取的发票和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吗?

84784956| 提问时间:02/0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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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辉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之前税务局有过回复,对广告宣传之类的没有明确,只是说不建议分割单
02/05 09:21
84784956
02/05 09:25
以什么方式进行的回复?有依据么?那像这种情况能税前扣除么?
高辉老师
02/05 09:30
问:我公司发生了一笔广告宣传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费用既有母公司的宣传内容,也包含子公司的宣传内容,发票开具的是母公司的名头,是否可以做分割单给子公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分割单应怎么做,需要什么附件或者有什么要求才符合税前扣除?答:不建议做分割单。(吉林省税务局,2019-09-26)
高辉老师
02/05 09:31
公司亮化工程是广告宣传,还是其他类别的费用了
84784956
02/05 09:33
这是吉林省的,具体的要求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
高辉老师
02/05 09:38
你好,也没说不可以,只是不建议, 这个回复我理解是可以的,只是如果金额大了,可以分开开发票, 如果金额小了,分割单的必要性也不是很强 如果需要分割,也是可以的。 我找下总局的政策
高辉老师
02/05 09:40
税务总局明确是可以的,你看下具体规定,图片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06月06日 11:03: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高辉老师
02/05 09:46
你好,这里说了应税劳务, 和明确的租赁房屋办公生产发生的水、电等费用 亮化工程没有涵盖 具体还是按照你的理解,需要咨询你们当地的税务机关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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