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学堂老师好,此问题在学堂已提问过,再次请教学堂老师。老师,某公司租赁合同由出租方、承租方、使用方三方签订,承租方取得承租权后将租赁房屋交付使用方使用,出租方对承租方开票,由承租方支付租金并列支费用,合同条款约定租赁房屋发生的使用毁损安全义务均由使用方承担,承租方仅仅支付租赁费,承租方与使用方是关联公司,请问老师此笔租赁费能否在承租方税前扣除?我个人认为此项赁租资产与承租方的生产经营不相关,不能在承租方列支。请老师赐教!谢谢

84785045| 提问时间:02/0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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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峰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同学,发票、合同、资金和业务四流一致。
02/06 17:32
立峰老师
02/06 17:33
根据你说的情况,不如让出租方和使用方直接签合同。
84785045
02/06 17:36
业务已定直接签合同走不通了
84785045
02/06 17:39
发票、资金是一致 合同是三方合同业务流按合同约定的条款 我的理解是不一致吧
立峰老师
02/06 17:41
承租方再开发票给使用方,属于转租就可以。
84785045
02/06 17:47
老师也就是说承租方按现在的方式纳税调整的风险很大
立峰老师
02/06 17:49
承租方如果作为成本费用扣除,那么他要收取关联方钱作为收入。否则不应该扣除。
84785045
02/06 18:01
明白了 谢谢老师的解答
立峰老师
02/06 18:10
客气了,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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