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这个文件中讲总分机构跨地区 (3)不具有主体生产职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 所得税才可以汇总申报,不在当地分摊增值税 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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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没错的,就是文件规定的这样。
2024 02/20 05:45
84785035
2024 02/20 06:29
老师 如果分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后,分公司单独申报增值税,依据这个文件意思,是说 分公司也得单独申报所得税吗?而不是总公司汇总申报所得税啦?我不太理解就地分摊是什么意思
东老师
2024 02/20 06:31
对,到时候应该是可以选择,也可以分摊,也可以独自在分公司申报
84785035
2024 02/20 06:35
老师我这么理解对不对。就所得税一般都汇总交纳。如果我分公司开票 也是汇总缴纳 就地分摊只是说分公司我也要报企业所得税。情况就变成分公司报自己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汇总总分公司填报所得税但扣除分公司已经缴纳所得税
东老师
2024 02/20 06:35
对,我认为你这么理解是没错的
84785035
2024 02/20 06:35
谢谢老师。打扰您
东老师
2024 02/20 06:44
不客气,帮忙给个五星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