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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高企现在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啊?

84785002| 提问时间:02/22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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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你好有加计扣除还有所得税的优惠税率15%的政策。
02/22 14:20
84785002
02/22 14:20
加计是75%还是100%
玲老师
02/22 14:22
费用化的100%加计资本化的200%加计扣除。
84785002
02/22 14:35
老师,费用化和资本化怎么区分啊
玲老师
02/22 14:39
资本化和费用化怎么判断 01 研发支出的会计定义和处理 研发支出,顾名思义,是指研究所花费的钱.但对于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由于存在很大的主观估计,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因此,审计也就存在辨识、认定等困难. 在会计上,研发支出,主要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研究过程称为研究阶段;开发过程称为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计入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资本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部分,也计入费用化支出. 上述比较绕口,有关这方面定义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展开的篇幅并不多.但就是短小精悍的文字,理解起来,背后的涵义,非常丰富.下文将对此展开.这里先介绍下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的不同意思: 资本化支出,指的是可以计入资产并按照受益年限进行摊销的支出;它影响未来年度的利润. 费用化支出,指的是需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它影响本年度利润. 可见,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判断,对利润存在一定影响.尤其是对于医药企业、高科技企业这类研发密集型公司,研发支出金额巨大,若会计处理不符合实际情况,则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扭亏为盈. 02 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区分 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哪部分可以资本化,哪部分是需要费用化的. 准则规定: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计入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资本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部分,也计入费用化支出.那这两个阶段如何区分呢? 研究阶段:探索性,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大于50%不确定). 开发阶段: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比如:某上市公司研发一种新药,其在公司报告中明确指出:前期调研、研究、Ⅰ、Ⅱ期临床试验为研究阶段.Ⅲ期临床试验开始,为开发阶段.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区分点,是新药研发具体何时具有成功上市的基本条件. 因此,开发阶段和研究阶段的正确判断和处理,依赖于以下两点: 1、对研究项目的专业理解.比如新药研发,是一项投资较大、周期较长、风险较高、回报也较大的企业工作,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制定研究计划和制备新化合物阶段、药物临床前研究阶段、药物临床研究阶段、药品的申报与审批阶段和新药监测阶段.其中每个阶段又分好几个步骤.了解大概流程后,我们需要判断,项目在哪个时点,具备研发成果的基本条件.比如药品,一般在临床研究阶段后期,基本具备研发成果条件. 2、企业会计政策的一贯性.由于研究和开发阶段区分存在一定主观性,为防止企业随意变更估计,对于相同或类似研发项目,需采取一致(不同项目一致、不同期间一致)的会计处理.特别是开发阶段的起点判断,不能随意修改,若影响起点的决定因素发生改变,则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03 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 当我们判断清楚研究和开发阶段后,研究阶段的支出,会计处理较为简单,相关支出按照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归集,期末转入当期研发费用. 开发阶段的支出,处理需分为两种情况: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预计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未来有经济利益流入;(经济利益流入)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支出能可靠计量) 相关支出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归集,期末计入开发支出科目,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结转入无形资产,按照预计受益年限进行摊销.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相关支出先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归集,期末转入当期研发费用. 难点在于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开发阶段的支出不一定都能资本化,还需要满足资本化的五个条件.这五个条件的内在逻辑是: 1、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经济利益流入、支出能可靠计量) 2、由于开发支出的特殊性,是否能结转为无形资产,还需要用其他条件加以约束,客观条件为:研究开发成功具有可行性;主观条件为:企业有意图、有能力完成该项研究.我们可以用反例来理解这三个条件: 开发中途,企业经营资金短缺,无法继续开发,该项目只能终止,也就说明不能在未来带来经济利益; 开发中途,企业改变主营方向,不打算再继续投入开发,因此该项目也终止,未来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开发中途,项目受到监管限制,不能继续开发,项目被迫终止,未来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84785002
02/22 14:45
老师,加计扣除和15%税率是同时享受的是吧
玲老师
02/22 14:49
是的是的,这两个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84785002
02/22 14:49
谢谢老师
玲老师
02/22 14:53
不客气,祝您工作学习愉快。
84785002
02/22 15:27
老师,刚刚说的加计扣除的文件您能发我一下吗
玲老师
02/22 15:29
你好,这个你直接去税务局官网法规库就能找到。
玲老师
02/22 15:29
我也需要去找的就在税务局法规库就找到了。
玲老师
02/22 16:0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2023版) 2024年7月1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四、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判定标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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