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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抵押权中不构成正常买受人怎么理解?

84785039| 提问时间:02/28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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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正常买受人”是指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基于善意且已支付合理价款,从而取得被抵押动产所有权的人。这一概念在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对抗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权利可以对抗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即使该抵押权已经进行了登记。 相反,不构成正常买受人的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非正常经营活动获取:如果买受人不是在正常商业交易中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取得动产,而是通过赠与、继承、债务抵偿、非市价交易或其他非正常市场行为取得抵押财产,则很难认定为正常买受人。 未支付合理价款:买受人未支付符合市场价格或行业标准的合理价款,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在取得动产时并没有付出对应其真实价值的代价,就不符合正常买受人的条件。 知情而购买:如果买受人在购买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动产已经被设定抵押,仍然进行购买,那么他可能丧失“善意”的前提,进而无法成为法律保护的正常买受人。 非法交易:如果涉及的交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交易本身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买受人同样不会被视为正常买受人。 总之,不符合正常经营、善意不知情以及未支付合理对价这三个条件之一的买受人,均不能依据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对抗已存在的动产抵押权,也就意味着抵押权人依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对相关动产进行追索。
02/2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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