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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合伙律所的合伙人参与律所的经营管理,每月发放的工资可以进律所的工资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税前扣除吗?

84785046| 提问时间:02/29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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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合伙律所的合伙人每月发放的工资**不可以**作为律所的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税前扣除。 合伙人的工资或分红通常被视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而不是律所的经营成本。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人的收入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来缴纳税款,而非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 1. **律所经营利润计算**:律所的利润是指律所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这是会计上的概念,而应税所得是税法上的概念,两者在成本费用扣除规则上存在差异。 2. **合伙人个税申报**:合伙人从律所获得收入后,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税。合伙人律师的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3. **会计分录处理**:律所在给合伙人计提工资薪酬或分红时,会做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支出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的费用扣除。 4. **个人所得税核算**:律所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并进行代扣代缴。 综上所述,合伙律所的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并从中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能作为律所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因为合伙人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而非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律所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当区分清楚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税务处理方式。
02/2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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