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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于政府政策要求搬迁并收到搬迁补偿款,换地方重新经营,此过程是否会出现递延所得税,如何合理少交企业所得税

84784947| 提问时间:02/29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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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存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02/29 20:53
84784947
02/29 22:15
老师这个不对吧,税务局这条规定已经废止了
钟存老师
02/29 22: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这个政策的大部分规定还是有效的【两者的立法本意与优惠思路基本上是一致的】 118号文件和40号公告本质上是一样,只是计算方法不一样   1、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确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至于做不做,由企业选择。40号公告也是给企业这个选择的权力。   2、政策性搬迁确实为鼓励搬迁的优惠性文件,财政部在2010年修改《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属于财建[2005]355号文件的投资性补助。在实体法上没有给予明确,但是从程序法规给予明确了。且符合上位大法律规定和国家经济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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