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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要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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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绍兴市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绍政办发〔2021〕6 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绍兴市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出台《绍兴市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引导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一、认定条件
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设计、装备、材料、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类别。本认定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集成电路企业条件适时作调整修订。(一)集成电路晶圆制造及封测类企业集成电路晶圆制造及封测类企业,是以集成电路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以及产业链紧相关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制造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2.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3.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60%以上;4.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二)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市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3.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5.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三)集成电路装备类企业集成电路装备类企业范围参照《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执行,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3.集成电路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4.具有保证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5.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四)集成电路材料类企业集成电路材料类企业范围参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执行,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3.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4.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5.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二、认定管理(一)经信部门作为集成电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相应职责是:1.牵头组织(或委托相应专业机构)开展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复核工作;
2.审核明确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复核结果;
3.受理对认定结果、复核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二)经信部门可委托相应专业机构开展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复核工作,由专业机构提出意见后再予以审核明确。(三)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原则上由企业属地经信部门组织开展,结果报市经信局备案;因申报认定企业数量少等特殊原因,可报市经信局统一组织认定。(四)各区、县(市)可按照本《办法》开展认定管理,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订,向市经信局报备同意后实施。(五)《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出台后,已列入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企业清单的,自动纳入年度集成电路企业名录。三、认定程序(一)经信部门根据政策兑现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企业对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二)经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牵头组织或委托相应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明确。(三)经信部门对审核后的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年度集成电路企业名录。(四)已纳入绍兴市集成电路企业名录的企业,每年需进行复核。由企业向经信部门提交年度复核报告,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核资格;自动放弃复核资格或复核不通过的,移出年度集成电路企业名录。(五)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经信部门书面报备。变化后不符合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的,移出年度集成电路企业名录。(六)新招引企业需提前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的,须由项目引进方出具项目承诺协议,符合条件的,可提前归入年度集成电路企业名录,享受集成电路企业相关政策。待正式投产后补交认定资料,未通过认定的,移出集成电路企业名录,并退回已享受的绍政办发〔2021〕6 号政策补助。
03/01 15:58
84784972
03/01 17:15
软件企业需要认定吗老师,我记得好像重点软件企业需要认定
高辉老师
03/01 17:16
你好,根据当地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