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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和第六条是否矛盾,第二条,不动产要登记产生效力,第六条不登记不影响效力

84785031| 提问时间:03/07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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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 第二条和第六条所说的层次是不同的 第二条中是说,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如果不登记是不发生变更效力的,简言之这个不动产归属没有变 第六条说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要变动不动产权的合同,如果这个不动产权没有在订立合同后进行物权登记,不影响这个合同本身的效力,简言之,我可以拿着这份合同去找你,可以督促你去办理变更登记,此时结合第二条我们可以知道,这个不动产权本身的归属在没有登记前是没有变化的即不因为仅仅订立了合同就发生效力
03/07 23:57
84785031
03/08 00:01
还是不能理解
84785031
03/08 00:06
第二条就是不动产要登记。而第六条就是在不动产要登记前签了变更合同。拿着合同督促去办理不动产登记么
杨家续老师
03/08 00:07
您好! 合同是合同,物权变更是物权变更,二者是不同的,您可以买房为例去理解,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登记前,这个房子依旧不属于你,您只有了买房的权利而已,开发商依旧可以把那个房子卖给其他人,登记前您唯一有的是个合同权利即督促对方给您房子,登记后您才实实在在有了房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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