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员工宿舍租赁费,我们合同签订是不含税额,出租方不进行纳税开票,那付税金时,是我司进行付税金,申请开具完税凭证时,税局反馈发票抬头只能开出租方的抬头,不能开具我司名称抬头,请问如何处理,才能开具我方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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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早上好,这个是没有办法开我们公司抬头,要税前扣除这些,要看我们合同。稍等下,有个政策的
2024 03/14 05:34
廖君老师
2024 03/14 05:38
您好,合同上写好:税费计入租金之外,是承租方另外承担的
如果贵公司支付的税费不在租金之内,则可以税前扣除。但扣除时,要准备租赁合同、税费票据和含有税费金额的租赁发票的原件,而且一个也不能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承租方支付的税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租赁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如果支付的税费属于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支出,则可以扣除。换句话说,所支付的税费是否属于租金的一部分,决定着它能否税前扣除。如果税费在租金之内,则不能税前扣除。若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支付年租金60万元,如果税费计入租金之外,那么出租方年应纳的税费为:600000*(5%%2b5%*12%%2b12%%2b0.1%)=106200(元)。由于在计算这笔税费时,承租方已视同税费包含在60万元的租金之内,它不再是承租方的合理支出,所以这笔税费承租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税费不在租金之内,则可以税前扣除。若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支付年租金60万元,如果税费不计入租金之内,那么出租方年应纳的税费为:出租税费的计算基数=600000/(1-5%-5%*12%-12%-0.1%)=7290410.10(元),应纳的税费=729040.10*(5%%2b5%*12%%2b12%%2b0.1%)=129040.10(元)。此时,承租方实际支付的租金是由支付给出租方的净额60万元和承付的税费129040.10元两部分构成。承租方支付的税费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4785010
2024 03/14 06:12
意思是发票是写出租方,我司也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吗?
廖君老师
2024 03/14 06:16
早上好,是的,税务不会把抬头开我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