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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为什么是特殊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它不本身就符合权益工具定义吗? 2 为什么可转换公司债券于投资方而言,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84785045| 提问时间:03/15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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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初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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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0:00
Stella老师
03/16 00:00
1.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之所以被认为是特殊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被分类为权益工具),是因为这些工具在发行方的财务报表中通常不会被列为负债,而是被列为权益。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工具在发行方的正常经营过程中并不具有支付义务,只有在清算时才需要交付净资产。因此,这些工具不符合传统金融负债的定义,即具有无条件支付义务的合同。 然而,这些工具仍然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为它们代表了发行方的一部分所有权,并且与发行方的净资产有关。因此,这些工具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权益工具,但由于其支付义务的特殊性,它们被单独归类为特殊金融工具。 1.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投资方而言,通常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市场价值变动性。这种金融工具的价值通常会随着市场利率、股票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因此,投资方需要频繁地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调整。 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有助于投资方更准确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通过将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方可以更及时地反映其投资价值的变动,从而更好地评估其投资风险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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