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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这道题怎么做,写出每一个步骤

84784979| 提问时间:03/1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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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初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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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0:00
Stella老师
03/17 10:14
(1)C公司应当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应当连续,即每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都应当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虽然C公司在背书时未记载B公司的名称,但是C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且D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最终E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G公司作为最后的持票人,其取得的票据权利是连续的,因此C公司作为票据的原始背书人之一,应当对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虽然D公司是在受到E公司胁迫的情况下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但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持票人必须向票据的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对价才能获得票据权利。如果E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对价,那么E公司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3)E公司对F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虽然E公司在背书时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但是这并不影响背书的有效性。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应当无条件地转让票据权利,但是背书人可以附加条件,这些条件只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有效,对其他的票据当事人无效。因此,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有效的,F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 (4)E公司不能以其与F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使E公司与F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但是这并不影响E公司对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因此,E公司应当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5)G公司不能向H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的,保证行为有效。但是,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未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不具有票据保证的效力。在本案中,H公司并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也未签章,因此其保证行为不具有票据保证的效力,G公司不能向H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Stella老师
03/1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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