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这道题可以详细讲下吗

84785026| 提问时间:2024 03/1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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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C不属于视同销售
2024 03/17 11:26
84785026
2024 03/17 11:30
a赠送给希望小学,不是属于公益事业吗,公益事业不应该视同销售啊 d选项忘拍了   将自产的手机用于本企业销售部门办公,这个不是将自产的用于集体福利吗,不是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吗
bamboo老师
2024 03/17 11:33
A选项属于这种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捐赠给公益事业 增值税也要视同销售 D选项用于办公 不属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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