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不是有体物吗?为什么老师说不是物权法的物?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这个合同直接无效吗?还是必须要被代理人主张才无效?不主张就有效?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同学您好! 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虽为有体物,但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类型的权利凭证,不直接适用物权法关于物的规定。它们体现的是特定的金钱债权,具有特殊的流通和转让规则。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无需被代理人主张。无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后果,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
03/18 15:30
84785028
03/18 18:36
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后面又说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那主体的变更不同于物权变更?主体的变更不是物权变更?还是既是又是?
易 老师
03/18 18:46
同学您好, 物权变更确实包括主体变更,而主体变更通常指的是物权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即物权转让。从这个角度看,主体变更是物权变更的一种形式。因此,可以说主体变更既是物权变更的一部分,又因其特殊性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