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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合伙企业按规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及提成收入应当合并至经营所得申报,如果当年或当期合伙企业利润为负数,但是合伙人确实又领了工资薪金,申报时按什么申报呢?例如2023年收入500万,成本费用600万,合伙人工资薪金提成60万,会计利润-100万,税务利润-40万,按理企业是亏损,合伙人经营所得为0,但是实际上又取得了60万的工资薪金,此60万如何申报呢?

84784964| 提问时间:03/18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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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合伙人就要申报工资嘛,他的工资都不能税前扣除的,税务利润-40万,不用交经营所得税了, 60万的工资薪金是不是咱月度给申报工资收入个税了
03/18 19:10
84784964
03/18 19:12
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能申报综合所得,需要合并到经营所得中申报个税
廖君老师
03/18 19:16
您好,是的,我知道,咱平时不给申报工资收入就对了。您说这60怎么申报,不用申报呀,就是亏了40,合伙人是无限责任的,拿 走的钱相当于借公司的,公司有欠债还是要拿出来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领取工资,应将投资者工资调增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后,按合伙人分配比例分到每个投资者,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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