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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企业9月30日根据以表计量共耗用动力(电力)费用33600度。该月末查明各车、部门耗电度数为:基本生产车间动力用电24500度,辅助生产车间动力用电3900度,基本生产车间照明用电2200度,辅助生产车间照明用电1150度,行政管理部门照明用电1850度,该企业电力单价1.6元/度,产品机器工时分别为:甲产品1050工时;乙产品950工时(1)按照机器工时分配甲乙两产品共同耗用动力:(2)编制外购动力分配会计分录(该企业基本生产产品单独设有“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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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3:54
薇老师
03/20 01:17
电力费用分配率=33600/(24500+3900+2200+1150+1850)=1
基本生产车间动力费=24500*1=24500(元)
辅助生产车间动力费=3900*1=3900(元)
基本生产车间照明费=2200*1=2200(元)
辅助生产车间照明费=1150*1=1150 (元)
行政管理都门照明费=1850*1=1850 (元)
应分配电费合计 33600(元)(2)分配计算甲、乙两种产品动力费动力费用分配率=24500/(1050+950)=12.25
甲产品动力费用=12.25*1050=12862.5(元)乙产品动力费用=12.25*950=11637.5(元)
借:基本生产成本—— 甲产品一一燃料及动力 12862.5
—— 乙产品一一燃料及动力11637.5
制造费用 一一 基本车间 2200
——辅助车间5050
管理费用—— 行政管理部门1850
贷:应付账款3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