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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安排尚有4年劳动合同期限的职工张某去北京参加技术培训,为其提供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并与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双方约定,培训期3个月,张某培训结束后须在甲公司工作满5年。 请问5年的服务期的约定因超过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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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甲公司为张某提供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并与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要求张某在培训结束后在甲公司工作满5年。然而,张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只有4年。
关于服务期协议与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服务期的约定应当与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相匹配。换句话说,服务期的长度不应超过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这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通过服务期协议对员工进行不合理的约束。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与张某约定的5年服务期确实超过了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这部分超出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的服务期约定是无效的。
03/20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