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财税〔2016〕36号 我发的说就是 看 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07〕127号 各省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不能免税,所以到底是12个月,还是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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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36个月内
三年内
2024 03/25 07:11
84785002
2024 03/25 07:12
那为什么上面那条是12个月,什么意思,
郭老师
2024 03/25 07:12
你好
失效了
作废了
84785002
2024 03/25 07:17
额,2007,127号文里,哪条没作废啊
84785002
2024 03/25 07:18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84785002
2024 03/25 07:19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84785002
2024 03/25 07:19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84785002
2024 03/25 07:19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
郭老师
2024 03/25 07:47
条款失效还没作废吗?
就是作废了
84785002
2024 03/25 07:53
听说不是条款里其中第四条作废了吗?全废了?那新条款是什么
郭老师
2024 03/25 07:57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07〕127号 各省、自
上面条款失效
2016 36号文件
36个月
就是作废了
不适合了
84785002
2024 03/25 08:02
2007第127号文里面,只有第四条这一条作废了,其中其他的,还是可以使用的对吗?
郭老师
2024 03/25 08:03
你好对的
是这个意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