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您好。请问开具专票时,购买方的地址这可以简写么?

84784970| 提问时间:03/2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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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地址简写不可以的哦,按客户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写
03/29 08:02
84784970
03/29 08:03
那开户行可以是一般户么?可以简写么?
84784970
03/29 08:05
老师关于这些规定,国家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么?
廖君老师
03/29 08:06
您好,可以一般户了也可以基本户,这个简写比如  中国工商银行可以简为工行,其他分行信息不要简写
84784970
03/29 08:37
老师关于这些规定,国家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么?
廖君老师
03/29 08:38
您好,好的,看四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4年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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