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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这一节,相对不可撤怎么理解?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4 03/3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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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2024 03/30 15:10
廖君老师
2024 03/30 15:24
您好, 比如:和地公司向债权人乙公司清偿100万元债务,解除以自有房产为乙公司债权设立的担保物权,此时房产价值为150万元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1.担保财产价值>债权额:本来这150万的房产是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享有别除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房产价值150万元,按照顺位,100万元的债权先清偿,且可以得到全部清偿,剩余的50万元作为一般财产由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所以即使提前清偿,不会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也就规定,管理人不对此种个别清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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