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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工程跟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授权分公司来进行施工并且收款开具发票等,甲方同意,但是要求和分公司再签订一份施工合同,这个合同是以总公司跟甲方签订的为准,还是以分公司跟甲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呢,因为当时还不完善,所以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的名字不完全一致,总公司签的合同上面工程名称是:xxx工程, 分公司合同上面签订工程名称是:xxx建设项目工程,我们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是按照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上面的工程名称来要求对方进行备注,但是甲方要求用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上面的工程名称来备注,这种到底是以什么为准啊,会有大的影响吗

84784985| 提问时间:04/0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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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 按照分公司的合同为准 因为是分公司施工 收款 开具发票 应该分公司的合同内容是准确的
04/02 17:51
84784985
04/02 17:57
但是分公司不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吗,因为当时是主管部门要求异地施工就必须在当地开设分公司,所以我们的所有经济活动都授权给分公司,但是其他不涉及经济活动的东西都还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来的,比如给住建局提交安全资料以及质量资料这些都是盖的总公司的章,那如果是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那我们的供应单位给我们开的发票备注都错了啊,这种要怎么办啊
bamboo老师
04/02 18:30
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 开具发票 收款就行啊 因为施工是分公司做的 以分公司为主 可以退给对方重新开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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