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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能获得一致同意的,只能考虑是否符合协议退伙或通知退伙的条件而退出合伙企业。 老师,这句话为什么是错的呢?

84784976| 提问时间:04/03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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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句话本身并不是完全错误的,它确实体现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一般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普通合伙人确实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这句话的错误可能在于其表述的绝对性和缺乏灵活性。虽然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时,普通合伙人需要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不能获得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只能考虑退伙。实际上,如果合伙人之间无法就财产份额的转让达成一致,他们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这句话也忽略了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也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如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而需要或能够退伙。 虽然这句话在大体上正确描述了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一般规则,但由于其表述过于绝对和缺乏灵活性,不能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因此可以被认为是错误的。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合伙协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和处理。
04/03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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