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请问我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股东是政府,我公司和政府签订了一个”房屋征收合作协议书“,我公司主要负责征收、拆迁工作,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工作经费全部归公司所有,我公司还与拆迁公司签订有一份“拆迁工程合同”,最终我公司收到的款项都是平进平出到了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有给我公司发票),但是没有代收代付相关的协议,老师请问这个是确定为收入还是直接是走往来账科目呢?

84785041| 提问时间:04/03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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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您公司与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合作协议书”,负责征收、拆迁工作,并且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工程合同”。由于您公司收到的款项都是平进平出到了拆迁公司,并且拆迁公司给您公司开具了发票,这些款项在财务处理上确实需要仔细考虑。 收入通常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您的情况中,虽然款项是平进平出,但您公司负责征收、拆迁工作,并因此产生了工作经费,这些经费归公司所有,这可能构成了一种服务性质的收入 如果这些款项仅仅是作为中介或代理的角色进行传递,并没有实际的利润或收入产生,那么将其视为往来账科目可能更为合适。
04/03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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