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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开发一项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发生开发费用20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9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证明。已知,当地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为什么不加上开发费用?

84784975| 提问时间:04/04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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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甲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并不直接包括全部的开发费用,而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计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并非简单地将所有开发费用加总。而是依据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对其中特定的费用项目进行计算和扣除。 在甲公司的情况下,利息支出是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证明的,这意味着这部分利息支出不能单独据实扣除。根据规定,对于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证明的情况,利息支出需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 具体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计算如下: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这里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利息支出(如果可以提供证明并按项目计算分摊的话),另一部分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由于利息支出无法提供证明,因此只能计算第二部分。即(1000万元+6000万元)×10%=700万元。 所以,甲公司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700万元,并不包括无法提供证明的利息支出部分。 综上,甲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并不直接加上全部的开发费用,而是根据规定和标准对特定的费用项目进行计算和扣除。这确保了税收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避免了不合理或过高的税收负担。
04/04 07:50
84784975
04/04 14:07
谢谢老师,那如果利息支出是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证明的,怎么算?
小小霞老师
04/04 19:49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为两种情况确定扣除。首先是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同时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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