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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认缴和实缴金额不一致认缴100万元,实缴50万元。如果平价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为什么有什么税法依据没。

84784972| 提问时间:04/0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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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这个的话是这样的,就是转让金额,大于你的实缴金额,这个是需要缴纳的,否则不需要
04/06 15:43
84784972
04/06 15:45
转让时未缴实注册资本,但现在补齐了100万,那我多缴纳的个税能退吗
小锁老师
04/06 15:46
那不行,这个是没法申请退税的这个
84784972
04/06 15:51
但对于股东来说,没有多收益,转让100万,实际也出资100万元,为什么要缴个税呢
小锁老师
04/06 15:51
你是一开始没有缴纳把这个
84784972
04/06 15:56
您这有税法依据吗
小锁老师
04/06 15:58
可以看看。, 目前,政策上,对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个税处理有两种形式,即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或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一些地方将合伙制股权基金中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5%~35%的累进所得税。还有部分地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综合税率由各地自行规定。
84784972
04/06 16:10
这段文字,并没有提到股权转让按实缴的份额来确认股权
小锁老师
04/06 16:39
是实际缴纳,因为是属于转让所得,要求是原值为基础这个
小锁老师
04/06 16:40
您这边是不是还没有缴纳?
84784972
04/06 16:41
当时转让时没缴齐,转让后现己补缴齐
小锁老师
04/06 21:17
嗯,所以这个要补的,最后补这个所得税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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