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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没有新形成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故不具有可诉性?? 这句话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这一节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4 04/0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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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种司法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被提起诉讼。这里提到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到公民的申请或申诉后,针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作出的二次决定,而这个二次决定并没有对原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这个二次决定并没有形成新的事实或权利义务状态。 由于这种重复处理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也没有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因此它不具有可诉性。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个行为并没有对这些权益产生实际影响,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所以,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重复处理行为,由于它并没有形成新的事实或权利义务状态,因此不具有可诉性,即当事人不能针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24 04/07 17:19
84784994
2024 04/07 17:27
感觉这样不会保护公民权利了啊,如果行政机关都一直不改变诉讼决定,那不是投诉无门?
朴老师
2024 04/07 17:34
如果行政机关一直不改变其诉讼决定,公民可能会感到投诉无门,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实际上,有多种途径和机制可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维护和保障。 公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会依法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诉讼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裁决。 公民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途径进行投诉和申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行政监察则是专门机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诉讼决定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和控告。这些机关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我们也不能忽视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虽然有时候行政机关可能会坚持其诉讼决定,但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我们还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途径。只有当公民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意识时,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虽然有时候可能会感到投诉无门,但实际上有多种途径和机制可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维护和保障。同时,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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