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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不属于前置,加处罚款属于?那就是属于征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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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不属于征税行为。
在法律上,罚款通常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针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进行的经济制裁。罚款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警示和教育违法者,以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而征税行为则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征税依据的是税法和相关税收法规,其目的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以支持公共服务和公共项目的建设,而不是为了惩罚或制裁某个特定的行为。
因此,加处罚款虽然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但它与征税的性质、目的和法律依据都不相同。
04/0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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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1:36
加处罚款应该属于强执吧?你看题目罚款不需要缴清可以申请复议 但是加处需要才能复议 这个是为什么
耿老师
04/08 11:41
在税务管理中,罚款和加处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如下:
- **罚款**:是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给予的经济处罚。罚款的基数和裁量标准不同,税务机关在处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纳税人对罚款决定有异议,可以在缴清罚款后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加处罚款**:是在原罚款基础上,因为逾期不缴纳罚款而额外加收的处罚。加处罚款具有依附性,它的计算是以原有的罚款数额为基数,乘以固定比例(通常是百分之三)和逾期日数来确定的。对于加处罚款,税务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因此,如果纳税人想要对罚款或加处罚款的决定提出复议,通常需要先缴清原罚款。而对于加处罚款,由于其计算依赖于原罚款,因此在原罚款未缴清的情况下,加处罚款也无法确定,从而影响复议申请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