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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经营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A:经营所得应缴个税=2400000×35%-65500=774500 B: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C:应纳税额=A-B-6000=774500-314750-6000=453750元 老师 麻烦帮我看下个体户最终应纳税额算得对吗

84784952| 提问时间:2024 04/0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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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2024 04/08 12:10
廖君老师
2024 04/08 12:16
您好,B不对,可以享受的减免税额 [(1000000 *35%-65500) -6000 ×1000000 /2400000] *( 1-50%) =141000,应纳税额=A-B-6000=314750-141000-6000
廖君老师
2024 04/08 12:39
您好,对不起,您的计算是对的 中新经纬8月2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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