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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以其财产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破产,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债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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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在第三人以其财产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通常不享有直接申报债权的权利,因为抵押担保仅涉及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具体来说,抵押权人仅对抵押人的特定物享有主债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物在其行使优先权之前已经灭失,则优先权也随之消灭。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处理。但如果第三人对担保物的灭失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债权人对赔偿金额仍享有优先权。
如果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他们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如果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他们也可以预先申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但是,当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时,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以免出现对同一破产债务的重复清偿。
所以,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在企业破产时通常不直接申报债权,而是根据抵押担保的条款,在抵押物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04/08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