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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票属于虚开吗,如果a卖给b,a给b开票,但实际上是c卖给b的,c与a签订了销售合同,a和b签订了销售合同,b把钱支付给a,a再扣掉税点支付给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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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亲,请参考以下解释哈
按照国税发〔1997〕134号文,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代开),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当按偷税处理,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既构成偷税也构成虚开,在行政法层面产生了法律竞合,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一事不二罚原则),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注:偷税按照不缴少缴税款0.5-5倍罚款,通常要高于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虚开的处罚标准,所以实务中一般按偷税论处)。
如果行为人没有进行抵扣,只是进行了税前扣除,则不应视为偷逃税行为。
2024年3月18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于虚开、逃税定罪量刑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认定虚开专票罪的前提是“没有实际业务”或者“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什么是“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按照文义解释,理解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更符合立法本意。对于典型的“有货代开”行为,客观上有实际可抵扣的业务(没能取得发票),主观上行为人是为了弥补销售方没有开票产生的税款损失,而非骗抵税款。同时,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增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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