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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有留底退税,退不退,退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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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不善等,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税务注销的,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建议纳税人在办理注销前,可以通过先变卖各类存货及资产,充分抵扣相应的留抵税额后,再办理注销登记。如果没有可变卖处置的存货和资产,注销企业的留抵税额,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注销清算时视情况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作为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等一系列政策,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基于此,有注销打算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再办理注销登记。
04/12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