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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为何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保证人应该可以申请普通债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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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第二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的规定,债务人和保证人都破产,债权人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保证人的管理人是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的。
04/14 14:56
84785041
04/14 14:58
老师,这个是为什么呢?底层逻辑是什么?为什么不能再向债务人清偿了?
小菲老师
04/14 15:07
同学,你好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按照一般民法原理,若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在破产背景下,如果允许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则意味着保证人需要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已向债务人就同一笔债权申报过(重要前提!),保证人再次申报就是对同一笔债权的第二次申报,保证人的求偿权实质上间接来自于债权人,同一笔债权进行二次申报就不公平地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所以禁止保证人享有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