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捐赠支出这一块的纳税调整没看懂,不明白为什么税快差异调减20 后面为什么又调整为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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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首先,会计上要视同销售,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这个金额是成本+销项税=93万元。
2、按照税法的规定,这笔捐赠的金额,是收入+销项税=113万元。
3、也就说,捐赠的金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是113万元,如果不考虑利润的12%,那么捐赠的税收金额就是113万元,而会计的捐赠金额是93万元,两者就产生了税会差异;
4、现在考虑捐赠的扣除限额,是利润的20%,即133.20元,因为税法的捐赠金额小于税法规定的限额,因此不需要纳税调整。
以上是关于您的问题回复,希望能够帮到您。
04/16 01:00
84785017
04/16 01:04
麻烦写下完整的分录我看看 我还是没理解
孔令运老师
04/16 08:51
您好。会计分录只涉及会计上视同销售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
这是会计的分录,老师。
税法上的金额,只涉及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不需要做账务处理,调表不调账的方式处理纳税申报。
希望能够帮到您。
84785017
04/16 12:08
我现在是不明白为什么税快差异20要调整 最后为什么又不调整 我绕不过来现在
孔令运老师
04/16 13:17
1、为什么要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有差异,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调整,如果两者没差异,就不需要调整。
2、按照会计准则计算捐赠的金额是93,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捐赠的金额是113,这里差20,所以要按照税法认可的113来确认,税法比会计大20,这是差异;
3、因为公益捐赠是限额扣除,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利润的12%,不超过12%可以扣除,超过12%的,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因为113,小于利润的12%,所以113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4、税会差异的20,是税法捐赠和会计计算捐赠的不同,要按税法规定的捐赠来确认。如果不考虑利润的12%的,那就是调增20。但是因为是限额,必须考虑利润的12%,考虑之后,不超过利润12%,就不需要调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