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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向客户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又向其销售食品为什么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药材厂向客户销售药材的同时又为其提供研磨加工劳务为什么属于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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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其中,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而自2017年10月30日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全面取消营业税,因此,这里的非应税劳务可以理解为增值税法规定的其他非货物销售的服务。
2.服务的从属关系:在歌舞厅的例子中,销售食品与提供娱乐服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客户前来歌舞厅主要是为了享受娱乐服务,而食品销售往往是为了增强客户的消费体验,作为娱乐服务的一个附加部分。
3.税法规定: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二者有从属关系的,则视为混合销售。因此,歌舞厅的这种销售行为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
药材厂向客户销售药材的同时又为其提供研磨加工劳务,被视为兼营行为,原因如下:
1.兼营行为的定义: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与混合销售不同,兼营行为中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从属关系。
2.服务的独立性:在药材厂的例子中,销售药材和提供研磨加工劳务是两个独立的服务项目。客户可能只需要购买药材,而不需要研磨加工服务;或者只需要研磨加工服务,而不需要购买药材。因此,这两个服务之间没有必然的从属关系。
3.税法规定:根据税法规定,如果一项经营活动中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应税劳务,且二者相互独立,没有从属关系的,则视为兼营行为。因此,药材厂的这种经营行为符合兼营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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