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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工资表的核算,员工请假以及员工加班的扣除费用或者加班费是不是应该以员工上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核算,拿当地最低基本工资作为核算依据?这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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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关于工资表的核算,员工请假以及员工加班的扣除费用或加班费是否应以员工上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核算,或者拿当地最低基本工资作为核算依据,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的实际操作。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对员工工资的一个基本保障,确保员工能够获得符合当地生活水平的最低工资。因此,以当地最低基本工资作为核算依据是不合法的,因为这可能低于员工应得的工资。
其次,关于员工请假和加班的扣除费用或加班费,一般来说,这些费用的核算应基于员工的实际工资或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员工上月平均工资可能是一个参考因素,但具体是否作为核算基数,还需要根据企业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以员工上月平均工资作为核算基数,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是合法的。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与劳动法相违背,那么这样的做法可能就不合法。
此外,企业在制定工资核算制度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企业也应及时向员工公示工资核算制度,确保员工了解并同意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工资表的核算、员工请假以及员工加班的扣除费用或加班费不应简单地以当地最低基本工资作为核算依据,而应基于员工的实际工资或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
04/16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