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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还是不明白怎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84785028| 提问时间:04/1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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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沛锦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这句话是关于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和清偿的一个法律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当债权人同时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申报了全部债权时,如果从其中一方(无论是债务人还是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获得了清偿,那么债权人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会因此进行调整。这意味着,债权人不会因为已经从一方获得了部分或全部清偿,就失去了对另一方的债权。——这里就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即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这意味着,债权人从债务人和保证人那里获得的清偿总额不能超过其原始的债权总额。这有助于确保债权人不会因破产程序而获得超过其原始债权的利益。 此外,当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他们不再享有求偿权。这意味着,如果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了清偿,债权人不能随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04/1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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