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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能举一个关于特殊动产交付之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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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假设甲拥有一辆汽车,其与乙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乙支付了购车款项,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然而,甲和乙均未办理汽车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后来,甲又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同一辆汽车的买卖合同,并将汽车的所有权登记给了丙。
在这个情况下,乙虽然已经取得了汽车的占有,但由于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乙作为受让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丙。因为丙在进行交易时信赖了登记的公信力,且无从知晓甲与乙之间的交易,因此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最终,乙虽然已经取得了汽车,但不能对抗已经登记为所有权人的丙。乙只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04/19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