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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下,关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里面的关于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利润分配额已扣缴/申报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金额,是指的什么金额,谢谢!

84784958| 提问时间:04/23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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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是关于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时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利润分配额已扣缴/申报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金额,它指的是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获得的利润分配额中,已经按照中国税法规定扣缴或申报的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的金额。换句话说,这是境外投资者在取得利润分配时已经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部分。 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这些已扣缴或申报的预提所得税金额需要考虑在内。具体来说,境外投资者在以其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暂不征收相应的预提所得税,但之前已经扣缴或申报的预提所得税金额可能会影响到其可享受的递延纳税优惠的具体金额或条件。
04/23 11:59
84784958
04/23 12:14
明白了,谢谢老师!
朴老师
04/23 12:20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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