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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通过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变价, 表决通过重整和解计划,不可以委托给债权人委员会?为什么?

84784994| 提问时间:04/2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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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萍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您好!太晚啦,明天回复您哈!早点休息哈
04/25 23:34
何萍香老师
04/26 08:20
表决通过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变价,以及表决通过重整和解计划,这两项决策都涉及债权人权益的重大调整。这些决策要求债权人直接参与,以确保每个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债权人委员会虽然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其职责包括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等,但它主要是一个监督机构,而非决策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代表债权人行使其监督权,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合法进行,而不是代替债权人进行决策。 此外,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和变价、重整和解计划等决策,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广泛参与和讨论,以充分考虑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和关切。委托给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表决可能会限制债权人的参与程度,无法充分反映债权人的意愿和诉求。 因此,为了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权益,表决通过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变价,以及表决通过重整和解计划等决策,通常不可以委托给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这些决策应当由债权人直接参与,通过债权人会议等形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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