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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4月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注明成本为60000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3000元,并支付了烟丝加工厂按烟丝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消费税税款。卷烟厂将这批加工好的烟丝全部用于生产甲类卷烟100箱并予以销售,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034000元。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箱。计算(1)委托加工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2)委托加工烟丝的已纳消费税税额(3)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全部被生产领用可抵扣消费税税额;(4)甲卷烟厂当月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84785024| 提问时间:04/26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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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计算(1)委托加工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60000+3000)/(1-30%)=90000
04/26 13:51
暖暖老师
04/26 13:52
(2)委托加工烟丝的已纳消费税税额90000*30%=27000
暖暖老师
04/26 13:53
(3)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全部被生产领用可抵扣消费税税额27000
暖暖老师
04/26 13:54
4)甲卷烟厂当月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034000/(1+13%)*56%+100*150-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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