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问题:1:帮凶(2)中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又不要求实际控制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个有啥区别?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4 04/2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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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正在解答中请稍等。
2024 04/27 16:32
84785028
2024 04/27 16:45
请尽快,着急
薇老师
2024 04/27 16:48
1.在帮凶(2)中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实际控制人虽然可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往往能够实际影响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如果实际控制人参与了抽逃出资的行为或者对此行为提供了帮助,那么他们应当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实际控制人因其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力,其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资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法律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如果股东违反了这一规定,他们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如果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没有明确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可能是因为实际控制人并不一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正式成员,他们的责任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实际控制人参与了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他们同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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