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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是先并后减,新罪是先减后并?怎么理解?为什么这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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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04/2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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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1:10
能举个例子吗
蓝小天老师
04/29 11:18
例如,小明因盗窃罪被判刑8个月,在刑罚执行第1个月时,小明的思想得到改造主动坦白了自己还曾犯有帮信罪,但当时并未被判刑。根据“先并后减”的原则,首先要将这两项罪行按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进行合并。若帮信罪刑期为6个月,合并后判决总刑期为1年,接着要从这1年中减去已经执行的1个月,即小明还需服刑11个月,从当前时刻计算。
再例如,小王因诈骗罪被判刑2年,已经服刑1年。在服刑期间,他又犯下了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首先要从前罪的原判刑期2年中减去已经执行的1年,得到剩余刑期1年。然后,将剩余刑期1年与新罪判决刑期3年进行并罚。根据法律规定,合并判决刑期为3年6个月,因此小王还需继续服刑3年6个月,则总刑期达到4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