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根据举例一的场景,假设:甲、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后,甲将小汽车卖给丙,丙付款,甲、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问题: ①、丙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乙,小汽车的所有权归丙所有,对么? ②、甲、乙虽未办理登记,但交付在先。甲、丙虽已登记,但没有标的物可以交付。这种情况(甲、丙没有交付,仅有丙付款和甲丙登记)丙有所有权么?没有交付取得所有权为前提,只有个付款和登记,这算啥意思? 2、根据举例二的场景,是不是跟我第一个问题中,举例一的假设场景是差不多的? 丙能否定义为善意第三人,对抗乙,关键点是啥?

84785028| 提问时间:05/0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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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 问题①根据已知条件并不能证明丙为善意第三人,甲乙双方已完成交付满足所有权小汽车作为动产转移要件,小汽车的所有权归乙所有。
05/01 15:49
84785028
05/01 15:51
老师,请回答完整呢
妖妖老师
05/01 15:57
问题②情形常见于二手车交易中的一物多卖,有人可能没有过户风险意识,反正钱付了车也拿到了就以为完事了,但是二手车交易过户是不见实物有合同车主配合就能给办理,所以就会出现一车多卖,根法律规定,汽车作为特殊动产仍然适用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甲丙未办理交付只登记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甲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妖妖老师
05/01 16:03
举例二中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取决于丙是否通过善意(如以合理的市场交易价格,合法的交易渠道)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并且对甲乙交易的事情完全不知情,本例中丙并没有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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