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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不安抗辩权吗?还有后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分别指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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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同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应用场景。
首先,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者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接下来,我们看看后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这是基于当事人间的公平,并作为一种压力工具,确保当事人的债权能够获得实现,避免造成无谓的损失。
总结来说,这四种抗辩权各自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和情况下发挥作用,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公平、有效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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