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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那未超出的部分(即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为什么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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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在会计处理中,当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时,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之所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主要是基于会计准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损益的界定以及处理原则。
对于未超出的部分(即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它通常被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这是由以下几个原因决定的:
1.账户性质不同:所得税费用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反映企业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金额。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则是负债类账户,用来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2.会计处理原则: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代表了企业在当前会计期间内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关系: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于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而形成的。它代表了一种潜在的税收利益,但并不直接反映企业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金额。因此,未超出的部分(即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总之,会计处理中的这些规定和原则旨在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05/0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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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6:23
小霞老师好,再问您一个问题:权益法下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虽然没有影响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但影响到了净利润,那在确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时,为什么不将它减去?
小小霞老师
05/04 16:44
你好,
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时,确实没有直接影响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因为盈余公积是从未分配利润中转出的,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调整。然而,这一操作确实影响了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因为盈余公积的提取会减少可供分配的利润,从而影响净利润的计算。
但在确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时,通常不直接将被投资方提取的盈余公积减去。这是因为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是基于其在被投资方中的持股比例和被投资方的净利润来计算的。盈余公积的提取虽然影响了被投资方的净利润,但这一影响已经通过持股比例反映在投资方的投资收益中。
具体来说,当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时,其净利润会相应减少。由于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一净利润的减少会按照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地减少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因此,投资方在计算投资收益时已经间接地考虑了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的影响,无需再单独将其减去。
总之,在权益法下确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时,虽然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会影响其净利润,但这一影响已经通过持股比例和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得到了反映,因此无需再单独将其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