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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B.参与对外签订买卖合同 C.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4784957| 提问时间:05/0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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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飞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A,C,D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05/0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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